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轨道交通沿线及设施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范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