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