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轨道交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