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接坡、放坡、铺设硬质垫板的;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锁、栽桩或者障碍物,从事冲洗、维修车辆经营性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涵洞、地下通道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的。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