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杆线、井室及其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