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五章 市政设施移交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政设施移交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养护和维修经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