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五章 市政设施移交第四十七条有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完成移交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和管理单位,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