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四章 市政设施日常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送达市政设施保护通知书。施工中,造成市政设施或者依附于市政设施设置的管线、杆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管线、杆线产权单位,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管线、杆线产权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