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