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第十九条有效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井室及其附属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在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管理单位,并按照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定期巡查,及时修复缺损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