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与市政设施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