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和及时维修,保障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前,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和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