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第十七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和及时维修,保障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前,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和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