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同期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