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城市道路设施量达到二十万平方米,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当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负责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移交。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