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城市道路设施量达到二十万平方米,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当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负责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移交。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