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且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