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且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查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