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光源、新产品。

新建、改建的通信、监控、监测等其他功能杆线设施,在相互满足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当使用已有照明杆线,实现一杆多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