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水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