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