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财政经费纳入预算,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环境保护领域,建立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