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防渗漏设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质监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开采地下热水资源;建设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建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