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道、湿地渗透等方式补给地下水。补给地下水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露天场所,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河流、湖泊等整治应当合理使用防渗材料。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