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