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