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