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泰山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