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