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