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泰山景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