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