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不得对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