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