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