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