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并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指定位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