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店(点),不得在同一店(点)内经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