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