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第七条有效规划中城镇的教育用地,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未经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教育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