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