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定期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校舍出现险情,学校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