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的,市区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乡(镇)学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