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搞好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常识,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揭发、举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