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三)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经验;

(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