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和使用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