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