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及个人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