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及个人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