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