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巡查职责,对违法建设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的;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出租房屋备案审查监管职责的;
(七)公安机关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八)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未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