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