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放、传送全部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