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