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专用设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